| 关于印发《石首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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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29 21:27 文章来源:石首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商务行政监察大队、局属各股室、各公司:
为了规范商务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严肃执法,并结合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石首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石首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商务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三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监察大队长担任;委员由局政策法规股长、大队副队长担任。
第四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以由经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主任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第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在立案审批前十日内召开会议。必要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日。(涉及商务行政处罚案件有先行登记保存财物的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监察大队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提交案情简介、调查终结报告等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受罚主体是否准确;
(三)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九)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十)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第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承办人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
(三)委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
(四)委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第九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相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监察大队补证或者纠正;
(五)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十条 监察大队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拟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按期履行其他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
(二)依据本规则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办案机构重新调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的。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由参加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案件承办人和其他参会人员在审理违法案件时,应当对审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三日”、 “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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