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石首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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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29 21:22 文章来源:石首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商务行政监察大队、局属各股室、各公司:
为贯彻落实《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石政办[2009]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务局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度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给合我局实际,制定了《石首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备案审查制度》,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石首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和可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石政办发(2009)45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办法、意见等的总称。
第三条 本局制定的下列文件,属规范性文件:
1、有行政处罚内容的;
2、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的;
3、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的;
4、有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
5、其他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
第四条 本局制定的下列文件,不视为规范性文件:
1、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2、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3、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4、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5、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条 局各股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局务会议审核,由局长签署同意后发布实施。提交局务会议前,由局政策法规股会同有关股室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核:
1、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2、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3、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4、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5、是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6、是否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限制其权利;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股室负责提交备案资料,由政策法规股依照本制度将起草股室提交的备案资料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核;属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 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一式1份(附电子文本),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正式文本,不得以会议文件、文件汇编、复印件等非正式文本形式报送。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股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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