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首市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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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9 09:38 文章来源:石首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生猪定点屠宰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认真汲取“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在全国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通知》从整治目标、整治任务、整治要求和整治安排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七部(局)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明确整治目标,认真落实整治要求
为了巩固和扩大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商务、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针对猪肉市场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开展专项整治,是确保人民群众肉食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明确工作职责,突出整治重点,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反复抓、抓反复,重点抓、抓重点”的基本思路,让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无立足之地。要通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生猪生产、肉品加工和市场经营行为,进一步促进肉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
二、明确整治任务,强化部门职责,切实开展专项整治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商务部门一是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二是要监督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场检查验收制度、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禁止不合格的生猪进场和有毒有害肉品出场;三是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不法分子冷藏运输病死猪病害猪肉。
2、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行为。畜牧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标识追溯体系,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病害猪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3、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集贸市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帐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依法打击销售私宰肉、病害猪肉的违法行为。
4、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质检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严防私宰肉、病猪肉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5、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严格执行中央七部(局)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要求。各乡镇办区要认真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抓紧抓好动员部署,特别是对私屠滥宰、多点屠宰等现象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强化整治责任,落实整治目标,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标本兼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为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七部(局)《通知》精神,这次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部署整治阶段(从现在起到2009年3月15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尽快行动,边宣传、边部署、边打击、边整治。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突出整治重点、组织整治力量,加大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声势。要联合组织两次大的专项整治行动,曝光典型案件,对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范完善阶段(2009年3月16日至4月15日)。各地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重点督促和帮助屠宰企业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建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生猪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环节的各项制度建设,完善生猪及其产品购销档案,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制度;要切实做到生猪及其产品从养殖到消费等环节记录清晰、衔接完备,确保肉品质量的可追溯性;要认真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措施,确保上市肉品的质量与安全。
3、检查整改阶段(2009年4月16日到5月10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任务和要求,结合贯彻落实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精神,采取自查和联合检查的方式,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要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备省、荆州市对我市的检查验收。检查整改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办区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于2009年5月10日前报市屠管办。
四、加强工作协调,做好专项整治信息的沟通与反馈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协作与协调,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整理和报送,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屠管办,联系人:王德良、彭孝武;联系电话:7270552 7270683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