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石首市商务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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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0 14:21 文章来源:石首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局属各股室、监察大队、各公司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按照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局党委讨论研究,决定实施《石首市商务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石首市商务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石首市商务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实施意见》,规范商务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推进政务公开,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制定本工作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商务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一)商务局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应当遵循全面、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
(二)商务局各相关股室应当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下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市商务局网站上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和承办股室;
2.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3.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参考样本;
4.申请书示范文本;
5.涉及收费项目的收费依据、标准和缴纳方式;
6.受理举报、投诉电话与联系方法;
7.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申请人要求对上述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制度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商务局承办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并盖章后方为有效。
商务局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在商务局网站上对外公布,以方便当事人从网上下载。
申请人到商务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市商务局承办人员应当告知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他申请方式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对申请人通过前款方式提出的申请,承办人应当以相应方式回复确认,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确认日期视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日期。
(四)申请的审查承办人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是否属商务局的法定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是否存在错误;
4.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
6.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资格;
7.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字并盖章的申请书;
(五)申请的处理。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人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商务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加盖印章;
4.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书面一次性告知(办理行政许可告知书)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承办人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行政许可告知书);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承办人应当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6.申请事项属于商务局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以申请人提交最后补正材料之日为准。
商务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加盖市商务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受理日期。
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当具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
(一)审查方式。商务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行政许可审查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商务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时工作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并对核查过程进行记录(现场核查笔录),注明核查时间,并由实施核查的工作人员和被核查人签字。
(二)当场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商务局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诉和申辩权,商务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商务局应当听取申请人、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陈述申辩笔录)。
(四)听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商务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商务局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商务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商务局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由市商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涉及上述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承办股室应当将该事项有关材料移交政策法规处。听证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公平决定方式。依法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公平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商务局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听证和前款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许可办理期限。经商务局负责人批准承办股室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理通知书)。
(六)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申请经市商务局受理和审查后,由商务局主管负责人签发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商务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注明申请人、许可决定机关、许可事项名称、许可决定、许可事项有效期,行政许可作出日期或者生效日期,并加盖商务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商务局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商务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七)时限要求。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商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商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理通知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商务局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理通知书)。
依法应当由商务局审查后报省商务厅或者市政府决定的行政许可,商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行政许可决定的查阅权。商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凡应当对社会公开的,都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九)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变更申请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办理。作出变更决定后,承办股室负责收回原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者在原许可决定证件上注明变更事项和变更日期。
(十)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延续。对商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商务局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务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否则视为同意延期。
(十一)行政许可的收费。商务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十二)行政许可专用文书和归档。商务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使用商务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文书。文书的使用和填写应当规范、准确。需要申请人填写的文书,商务局承办人员应当负责向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
需要申请人签署回执的文书(如各类通知书、告知书、决定书等)应当附签送达回证。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承办人员应当负责将有关文书整理编号、归档。
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一)加强内部监督。商务局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行政许可检查工作。商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股室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健全有关的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商务局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核查、年检(审)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商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承办股室应当在一年内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商务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现场核查笔录),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人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四)网上信息的互联。商务局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五)对产品和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商务局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检查、检验、检测,或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进行前款规定的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者实地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先出示工作证件或者执法证件,并向被检查人说明检查的理由和内容。
检查时,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六)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市商务局撤销、注销所作出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异地告知义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商务局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地行政机关。
(八)投诉和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均有权向商务局举报或投诉。
商务局应当对接到的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举报、投诉处理报告。在报告中应写明调查事实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并且为举报人、报诉人保密。
(九)监督检查的禁止性规定。商务局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十)承办人员。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员应当是商务局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取得市政府法制部门规定的上岗资格。
五、责任追究
商务局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